12月20日,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的共同召集方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发布新闻稿及三方部长声明,宣布包括中美欧在内的90个世贸组织成员实质性结束部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并呼吁参加方尽快在2024年全面结束谈判。各参加方已就电子签名和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形成基本共识。将继续就电子支付、电信服务、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和发展等悬而未决的议题达成共识,并力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作出高水平承诺。本次谈判的的规则涵盖三大领域:数字贸易便利化、开放的数字环境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信任。这意味着自2019年1月开始谈判的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达到了重要的里程碑。
截至2023年12月20日,参与方已基本完成以下13个条款的谈判: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
无纸化交易
开放式政府数据
在线消费者保护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透明度
电子交易框架
网络安全
开放式互联网接入
电子发票
单一窗口
实际上,WTO电子商务谈判由来已久,早在WTO部长会议(The Minister Conference,以下简称MC)中就有提及,但始终进展缓慢,以下是对相关历程和进展的时间线梳理:
在此次谈判中,虽然WTO成员国就部分议达成了共识,但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WTO关于电子传输关税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自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后,彼时各方同意避免对当时刚起步的数字贸易征收关税。此后WTO成员在历届部长级会议上都同意延续该暂缓令。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关于关税暂停的范围和电子传输的定义始终存在不一致。- 对此,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欧盟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Valdis Dombrovskis)表示,欧盟期待在2024年年初就悬而未决的问题达成积极成果,包括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等问题。
数据流动问题在WTO框架下也同样并非新议题,在现行的WTO法律框架下,因为无法将跨境流动的数据完全归类于相关“货物”,所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或《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中的相关规制条款对数据跨境流动很难适用。此前,早在2016年,美国率先在WTO提交了全面讨论电子商务议题的提案,该提案以美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总结的“数字24条”为核心内容,首次将跨境数据流动等新议题引入WTO。今年10月2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会议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凯瑟琳-戴(Katherine Tai)办公室声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规则谈判中放弃该国长期以来坚持的部分数字贸易主张,其中包括关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要求,并且美国正在审查其在数据和源代码等敏感领域的贸易规则现行举措。这也折射出面对新的全球数字治理和数据治理趋势,不同国家在数字经济中应对各类反竞争行为的需要。
与数据流动问题密切相关的是“计算设施本地化”,这同样也是之后各参与方重点讨论的电子商务议题之一。此前,出于“国家数据安全考虑”和“获得对该计算设施及其存储数据的属地管辖权”这两大原因,美国提案指出“禁止数据本地化”,规定“不应要求企业或个人使用本国境内的计算设施或将计算设施位于本国境内作为在该国从事业务的条件”。例如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中,明确“禁止成员以使用本地计算设施作为外国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商业活动的前提条件”,这要求使用者将数据存储在本地。若WTO仅接受关于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的提案,而缺乏跨境调取数据的制度,那么将导致WTO多数成员对数据的管辖权受到威胁,这也将变相倒逼各参与方发布“禁止向其他国家政府提供数据”的法规,这可能加剧各国在数据问题上的互不信任。据悉,参加方在未来将针对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以及水平性议题进行讨论,以期在2024年及时完成谈判。顺应WTO数字规则谈判形势,中国更积极主动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相关平台和机制,就重振电子商务规则协调工作、重视发展维度、延长电子传输临时免征关税期限等达成共识,呈现出参与路径多元化、协定标准高水平化、议题主张明晰化的趋势。展望未来,中国发展数字贸易具有诸多有利条件,为后续发展数字贸易提供了重要支持: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巨大
拥有海量数据资源
数字基础设施完备
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移动宽带网络
数字应用场景丰富
但与此同时,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仍有短板并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 技术竞争力受限: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数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
- 政策协调待改进:数字监管治理体系尚未能满足开放环境需求,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政策协调仍需加强
- 规则制定不明确:在部分核心议题上缺乏明确方案,同时面临外部压力和打压,这可能损害长远利益
未来,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在数字贸易各主要领域,特别是就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存储、数字贸易市场准入等关键议题,继续建立更为健全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推动形成多边共治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1. 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MIN(17)/60, 13 December 2017. 2. 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Statement, WT/L/1056, 25 January 2019.3. 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WTO Agreement on Digital Trade , Restricted, INF/ECOM/23, 26 April 2019.4. 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EU Proposal for WTO Disciplines and Commitments Relating to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INF/ECOM/22, 26 April 2019.5. 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Communication from European Union, INF/ECOM/43, 15 October 2019.6.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https://mp.weixin.qq.com/s/nxY1Yy7KjYveDIlRCxXLww7.. 【澎湃新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6279208.. 【第一财经新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5848770484731008&wfr=spider&for=pc9. 【人民政协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3775681188900174&wfr=spider&for=pc10. 石静霞.数字经济背景下的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最新发展及焦点问题[J].东方法学,2020(02):170-184.11. 李墨丝.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分歧与进路[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4(06):55-77.12.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第19.12条主理人:刘典
校审:王祚
终审:梁正、鲁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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