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美国NIH首次正式定义科研不端行为: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定义中特别强调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也被简称为FFP。

之后,许多国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团体都对科研不端做出定义,这些概念大都认可FFP界定,也列举出其他一些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认可的行为,定义一般均以“其他严重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结尾,留给了判定科研不端的科学共同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事实上,随着科研范式的不断演进,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表现。袁军鹏研究员等曾对国内23家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列出的总计41种科研不端行为表现进行过统计,其中仅有5种科研不端行为被8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同时列出。

这个统计表明,学术共同体尚未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梳理并达成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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