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然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提案不仅对人工智能技术在诸如汽车自动驾驶、银行贷款、社会信用评分等一系列日常活动中的应用设定了限制,而且还对欧盟内部的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规制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欧盟针对人工智能领域作出的关键立法,意味着对该领域的数字治理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侧面反映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治理与发展应当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有效监管下进行,即按照与GDPR一致的方式进行统一部署。
总体而言,此份提案作为欧盟早前发布的《人工智能白皮书》中的前沿立法,其采用具体法律框架的形式与各成员国实施的协调计划积极结合,以保障公众和企业的隐私安全和基本权利为主要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同时,应当满足于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于符合社会基本价值观与发展新兴技术两者间的平衡要求,从而使欧洲公众能够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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